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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实务中的跨境夫妻财产协议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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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是传统的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重视,律师及司法实务中也经常遇到此类纠纷,我们曾代理多个实务案例,其一案情如下:

林先生是中国公民,取得了澳洲永久居留权,是中国某市房地产开发商,资产50亿左右,主要资产在中国,有少量资产在澳洲、开曼,另有一个公司准备在美国上司。其妻子潘小姐是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内。林先生与潘小姐结婚前,二人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林先生名下房地产项目、股权、其他财产以及增值归其所有,该协议按中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根据男方提交的婚前协议,潘小姐没有分割到财产。潘小姐想到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办理移民曾向澳大利亚男方账户转移了800万澳元。为此,潘小姐在澳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夫妻财产协议无效,并分割800万澳元。因为根据澳洲法律规定,在没有律师或取得法律帮助下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二人的婚前财产协议在中国合法有效,在澳洲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从本案及其他相似的跨境夫妻财产协议案例看,其显著特点有:夫妻财产协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或居所地涉外;夫妻财产协议中的财产形式多样;财产或利害关系人处于不同法域。另外,该类委托法律关系的复杂之处,不仅体现在国内法层面,更重要的是比较法和国际法层面。涉外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亦会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正因为此类非诉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当客户委托我们起草此类法律文件时,我们团队不会将其仅作为起草一份简单的协议来对待,而是会成立专门的业务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仅包括炜衡律师事务所及40多个分所相应专业领域资深律师,还包括婚姻家事、国际私法、信托、税务筹划等领域专家学者,同时也会根据项目涉及的不同领域,优先选择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平台上的信托、基金会、保险、移民、会计等机构实务同仁参加。

项目的具体工作由孙长刚律师团队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我们多年实务经验,在起草该法律文件时,相关的工作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涉外因素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知,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是外籍,或者虽然为中国籍但已定居国外或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资产部分或全部位于境外,均属“涉外”因素。


在协议的起草阶段,对“涉外”因素进行查明并妥善考量,是降低协议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协议会涉及到不同法域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层面首先要确定不同法域的管辖权,不同法域管辖规定会对案件的管辖权产生影响。其次,若协议财产在不同国家,且不说境外财产权属难以认定、查明,相关的法律适用也是最大难题。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不处理境外财产,境外财产很有可能仍需由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法院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法域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定,也需做预先考虑查明。

2、国籍身份问题

国籍是当事人享有所在国所有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夫妻财产协议中当事人的国籍等身份的问题界定非常复杂,也很重要。高净值客户拟定夫妻财产协议时,准确判断国籍身份是首要问题,不仅应详细了解客户的国籍现状、变更情况,还应进一步了解将来的身份筹划等问题。

3、管辖权问题

因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的全球性和国籍身份的复杂性,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可能面临需要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风险。这就要求在起草夫妻财产协议时,不仅要使得该协议在涉及到的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合法有效,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夫妻财产协议纠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与确认。同时,要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拟定不同的管辖条款,


4、夫妻财产协议中境外资产约定问题

如前文所述,实务中,我国法院可能不处理境外资产,我们一般建议境外财产在境外另行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但仍然有许多客户在夫妻财产协议中,习惯对境内外资产的归属与分割一并做出约定。在此情况下,必须考量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预先查明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关的所在国实体法律规定,审查境外资产的详细信息、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者出资信息,确保夫妻财产协议在国内外均合法有效。

5、法律适用问题

跨境夫妻财产协议涉及不同法域法律,产生法律冲突是正常现象。各国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 主要有两种法律适用规则, 即意思自治原则与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外夫妻财产协议可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可选择的范围包括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采用限制选择范围基础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在起草协议时,在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问题上应注意夫妻财产协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范围。

6、协议变更问题

协议起草完毕、签署后,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国籍身份或经常居住地变更,或者签署协议后又新取得财产的问题。

一方面,若发生了国籍身份的变更,应及时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意见, 评估已签署的涉外夫妻财产协议在该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决定是否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重新签署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协议。

另一方面,对于新取得的资产, 若原先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过于笼统,不能明确分割新的资产或者双方有新的分割方案,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法律文书,看似简单,却也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对跨境夫妻财产协议更应该慎重对待,全面防范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不仅要将其当作一项复杂的文书,更要视为一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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